问题 | 求分割遗产的协议 |
释义 | 分割遗产协议的内容: 1、各继承人和有关人员(如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职业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2、遗产人(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和地点等。 3、被分割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具体分割方案。这部分应写详细、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5、如果遗产人生前负有债务,应在协议中写明各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和偿还方式等。 6、遗产分割后的交付方式、具体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7、在继承人当中,如果有放弃继承权或拒受遗赠或已死亡等特殊情况的,也应该写清楚。 8、其他有关事项。 9、最后最好要注明“本协议经公证证明后生效”的字样,并注明本协议一式几份,协议人各执一份,公证处存一份。 10、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并注明订协议日期。 一、最规范的代书遗嘱范文的内容有哪些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写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姓名,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单位,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2、确定遗产的范围、具体名称、数量以及存放方式与地点等;3、规定好遗产的分配份额、分配方案;4、若有继承要求,可写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遗产的条件等;5、立遗嘱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唯一继承人需要公证吗 需要公证。 继承权证明书如果办理公证,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1)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仪馆签发的火化证等,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的,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上述证件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3)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4)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解放前死亡的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 (5)遗产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需要委托银行代理托收的,继承人应先到银行联系,取得银行同意接受委托的公函后,再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有关的公证文书。 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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