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出口的货物,所有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退税的人外,还要退还征收税或免除征收税。这里所说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所有工业品和农业产品三个条件。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详见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注释及有关具体规定。(2)必须报关离境。凡是在国内销售而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币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办法上作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3)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按照现行规定,目前的出口退税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未作销售的展品,样品,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离境的已税产品等,均不予退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