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关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的做法有哪些 |
释义 |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一、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我国具有优先适用效力的为GB18466-200号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一个标准,具体内容细节可参考2005年7月27日发布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从技术内容、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检测等多方面进行细化规定。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泥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该标准。该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需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二、工厂噪音扰民该怎么处理 工厂噪音扰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申请直辖市条件 1、明显的区位,经济,政治,贸易,交通,体育,医疗,科技,历史,文化,教育,生态环境优势,在国内主要城市中经济生态环境体量靠前,直辖后能够带动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且应与原有直辖市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2、全市常住人口不得少于600万人。3、是所在区域内经济,政治,贸易,交通,体育,医疗,科技,科创,历史,文化,教育,生态环境发展最好的城市。4、是所在区域内配置资源信息网络精神中枢。5、尽量少调整行政区划。6、地区生产总值不少于7668亿元。7、人均生产总值不少于10万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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