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质押的专利可以转让吗 |
释义 | 根据我国的法律,专利权质押状态可以转让的规定,对于质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单独转让”,但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质权自交付质物(动产出质)或交付权利凭证(权利出质)时设立,而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不得毁坏和擅自处分。 那么,质权人显然不能擅自将质物再行出质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即使经出质人同意,将该质物转移给第三人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那么原质权人因不再占有质物而不能继续享有质权,也就是说,只能以现持有者为唯一质权人。 一、专利权质押,质物应具备什么条件 专利权必须有效,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登记簿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如下: 第六百九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 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出质权利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3、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4、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 (一)认定出质人是否“合法”的标准就是看其有效证件与专利文档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如果得不到全体专利权人的共同认可,也不能将专利权进行质押。 (二)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登记时,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如果对合同签订或专利事务不太了解,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办理登记时,不仅要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交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还要有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二、转让专利要注意几点 (一)正确评估自己的专利价值,太高的价格会吓跑投资者。 (二)技术成熟,有样品,有相关的视频给投资者看。 (三)有详细的策划,并写好相关策划书。 (四)专利已经授权,未经授权的专利一般不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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