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别 |
释义 |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区别如下: 1、关于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主义,即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至迟于行为生效时标的物需确定,并且一个标的物只有受一个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处分(一物一权原则),而负担行为不受限制; 2、有效的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必要,如出卖他人之物,则买卖契约仍为有效。 民事诉讼法对处分的原则是: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面对民事诉讼时具有绝对的主动权。既能就民事问题提起诉讼,也能撤诉。对诉讼请求的范围可自行决定,法院不得干涉。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充分给予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使民事纠纷更能合理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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