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村集体作为一个最基层的村民自治经济组织,权利有限,并不具备征用征收农民土地的权利。征用农民土地属于国家部门的权利,而且还要走法定的批准程序,由县级以上部门公告并实施。但是土地管理法规定,村集体在三个因素之下需要占用农民土地的,经过原批准土地的管理部门的批准,可以收回农民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