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适用对象、责任主体和方法方法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界定适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即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现的问题,党组织在日常管理、检查考核、巡视、审计、纪律审查工作中看到的、听到的、查到的问题,以及信访举报中反映的有关党员干部的问题,具体列出9种情况。 法律依据: 《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条 对于党组织和党员存在以下情节较轻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方式进行处理。 1.党组织不履行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 2.党组织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守不够严格的,遵守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 3.党组织对于上级决策、指示落实不及时的。 4.党组织对所属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力的。 5.党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无正当理由不如实汇报个人有关重大事项。 6.党员公开场合发表不符合党员身份的言论;在集体决策会上不说、会后乱说,散布小道消息的。 7.党员履职尽责不力,存在不愿作为、不会作为、不敢作为等现象,或者妨碍他人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8.党员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执行廉洁纪律规定不够严格的。 9.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10.党员的民主评议等次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1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发现苗头性问题的,以及上年度存在问题未整改到位或再次出现的。 12.党组织和党员存在的其他失职失责情形。 对本条中党组织存在的问题情形,按照第五条规定对该党组织第一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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