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协议书规范 甲方(男方):** 男 年月日生 汉族 户籍地: 身份证号: 乙方(女方):** 女 年月日生 汉族 户籍地: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抚养人**,男,现年*周岁,原由女方**抚养。 现双方协商同意孩子**自 年月日起随男方**生活,男方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其抚养权归男方**。 (二)、乙方**不负担孩子的任何抚养费用。(三)、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1、女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次数:女方每个星期至少可以探望孩子**一次。 (四)、女方日后协助男方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五)、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