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方享有永久居住权是指双方经协商约定女方对于特定住宅永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但对方丧失该住宅所有权后,女方一般也不再享有相应的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不能通过继承等方式转移居住权。 居住权期满的,当事人可以签订新的合同约定居住权,若双方无约定的,居住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