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我国,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属于带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吗?为什么? |
释义 | 属于。 国内商业汇票贴现是否有追索权: 商业汇票贴现后,如果持票人请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享有追索权,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权是票据的权利之一。所以,商业汇票贴现后,如果持票人请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享有追索权,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 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办理的工作过程: 1、填制贴现凭证。汇票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由其出纳填制贴现凭证。出纳根据要求逐项填写贴现申请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贴现汇票的种类、到期日和汇票号码,汇票承兑人名称、账号和开户银行,以及汇票金额。 2、审核贴现凭证。出纳填写贴现凭证后,交会计主管审核,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在贴现凭证第一联“持票人签章”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然后由出纳将一式五联凭证交开户银行信贷部门申请贴现。 3、开户银行审查贴现凭证和汇票。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审查申请人持有汇票是否合法、是否在本行开户、汇票联次是否完整、背书是否连续、贴现凭证的填写是否正确、汇票是否在有效期内、承兑银行是否已通知不应贴现等。审核无误后,在贴现凭证第一联“银行审批”栏签字并签章。 4、办理贴现。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按规定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金额。在贴现凭证填写贴现率、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等。 5、汇票持有单位出纳收到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交本单位制证会计编制收款凭证及转账凭证。 6、审核人员审核会计凭证。 7、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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