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保障经营主体的经营权方面。对于公益林,一是对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二是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对公益林的保护支持力度。三是明确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经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增加森林经营者的收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