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法的基本原理 |
释义 | 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多种多样,包括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国家意志说、国家自我限制说、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规范法学派和政策定向说等。这些理论试图从不同角度解释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涵盖了历史、社会、政治、道德、规范本身和法律本质等方面。 法律分析 1、自然法学派2、实在法学派3、国家意志说与国家自我限制说4、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5、规范法学派6、政策定向说。在国际法效力的根据问题上,国际法学界的认识可谓莫衷一是。上述诸种理论或学说各有其合理性,分别试图从历史、社会、政治、道德、规范本身和法律本质等不同的角度来说明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 拓展延伸 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与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各国之间遵循的共同准则和规范。这些原理包括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国际合作等。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则是指通过国际法确立的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这些规范涉及国家间的条约、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等。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和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国际社会的法律框架。通过遵守和执行这些原则和规范,国际社会能够维护和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加强国家间的合作与发展。 结语 在国际法效力的根据问题上,国际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如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国家意志说与国家自我限制说、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规范法学派、政策定向说等。这些理论从不同角度解释了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都有其合理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国际社会的法律框架,通过遵守和执行这些原则和规范,国际社会能够维护和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加强国家间的合作与发展。 法律依据 《国际法院规约》 第三十八条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第五十九条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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