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什么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释义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关系的承担者。民事主体的具体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三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关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的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典仅调整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根据权利义务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类。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婚姻关系,抚养和赡养关系。财产关系是指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就财产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五十三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九十一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第九十二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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