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并要注意的问题 |
释义 | 合并要注意的 一、合并的概念与特征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的法律行为。合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合并是数个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合并协议为前提。 2、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的行为。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 二、企业兼并的规范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XX《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兼并办法)第1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我国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 1、兼并办法中规定的兼并方式兼并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规定的合并方式法第184条规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兼并方式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两种兼并形式。由此可见,在我国法上,合并是企业兼并的一种方式。 三、合并的方式如前所述,合并可以分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依据法第184条第2款,一个吸收其他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解散。二个以上合并并设立一个新的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同时,合并与不同于资产的收购。从法律性质上看,合并的本质是人格的合并;而资产收购的性质是资产买卖行为,不影响的人格。合并也不同于股权收购。合并实质上是人格的合并;而股权收购的本质是股权的买卖行为,不影响的人格。从本质上讲,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都是买卖行为,而非合并的本质---人格的合并。 四、合并的操作方法吸收合并是最常见的合并类型。在吸收合并中,被兼并的将消灭。的要素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资产、的股权和的人格。的消灭最终表现为人格的消灭,而在人格消灭之前,可以先将被吸收的资产转移给吸收,或者将被吸收的股权转移给吸收,而无论资产转移还是股权转移,吸收可以支付的对价一般是现金或者股份,这样,在逻辑上,就可以划分出两类四种吸收合并的方式。 (一)资产先转移 1、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吸收以现金购买被吸收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权利和义务(债权和债务),被吸收失去原有的全部资产,而仅拥有吸收支付的现金,被吸收解散,因债权和债务已全部转移,无须清算,被吸收股东依据其股权分配现金,被吸收消灭。 2、以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吸收以自身的股份购买被吸收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权利和义务,被吸收失去原有的全部资产,而仅拥有吸收支付的自身的股份,被吸收解散,因债权和债务已全部转移,无须清算,被吸收的股东分配被吸收所持有的吸收的股份,并因此成为吸收的股东,被吸收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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