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盐城市仲裁委员会领导班子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主 任:陈红红;副主任:唐 宏,戴红春,宋长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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