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租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交耕地占用税吗 在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的认定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 )的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所以,村集体是把原来的耕地变更为经营用地,村集体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收取租赁费。如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为村集体,村集体是从事了非农业建设,村集体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但如果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或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据我们了解,实践中出租人租用集体土地或接受集体土地投资从事非农建设,基本未经批准,无占地手续。如果是属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应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民法典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设立方式是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三、建设用地包括哪些 (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 (2)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工业厂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 (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人工运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 (4)旅游用地,即专门供游览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场、高尔夫球场等用地。 (5)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等用地。 (6)其他建设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用地按照土地所有权的种类又划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实践中出租人租用集体土地或接受集体土地投资从事非农建设,基本未经批准,无占地手续。如果是属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应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