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辅助证件有: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开立个人账户,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对于身份证丢失等特殊情况下确需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业务的,应同时提供相关辅助身份证明材料: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