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转非小货车报废年限 |
释义 | 营转非小货车报废年限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车辆报废处理流程是什么 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申请表,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收费,收车牌;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通知单; 3、车主持有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辆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鉴定表和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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