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价款调整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2、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3、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4、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5、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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