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互为假想防卫怎么处理? |
释义 | 1、互为假想防卫怎么处理? 互为假想防卫的双方客观上都不是不法侵害行为,但在主观上却又都认为对方的行为是不法侵害,并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造成严重的后果。 处理此类案件,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清责任主次、过失大小,妥善处理,对存在犯罪过失的,应以过失犯罪追究责任,对属于不能避免发生错误的意外事件一方,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实施防卫 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是否可以实施防卫,应分两种情况:如果防卫人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般不能实施防卫,但可实行紧急避险;如果防卫人并不知晓侵害人是无责任能力的人,在遭受侵害时,出于防卫意图实行了必要的“反击”,对这种情况应作为假想防卫处理。 因为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虽然是一种对社会有害的行为,但并非不法侵害行为。《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人的有罪过或有过错的行为,也只有这种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而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要么是因为年幼无知(不满14周岁的人),要么是一种生理上的病态反应(严重精神病患者),此种行为不能成为法律否定评价的对象,也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行为人将此种侵害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受害行为,显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只能作为假想防卫对待。 此时,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是无责任能力人而没有预见,主观上有有过失,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则应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侵害人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主观上无犯罪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上的责任。 一、对精神病人还击是正当防卫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因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明显不能等同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故意侵害,所以在防卫时,应当尽一切努力避免对精神病人造成不应有的身体或精神损害: (一)若明知侵害者无责任能力,并有条件用逃跑或其他方式避免侵害,不得实施正当防卫; (二)若不知其无责任能力或无条件用逃跑或其他方式避免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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