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作为不担当整改措施自我局开展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整治活动以来,在局活动领导小 组的带动下,全局党员干部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查问题,找差距, 自觉践行局党组提出的抓落实、求创新、重实效总体要求,采取群众 提、自己找、上级点、互助帮、集体议等方式,找准找实不作为、不担当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