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障女职工哺乳期权益 |
释义 | 哺乳期女职工享有法律保护,包括不从事体力劳动和禁忌工作、不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每天有1小时哺乳时间。法律依据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和《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法律分析 哺乳期的女职工能够获得下列保护: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2、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的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哺乳期获得何种保护的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拓展延伸 哺乳期间的特殊保护措施:维护女职工权益的重要举措 哺乳期间的特殊保护措施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权益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在这个阶段,女职工需要充分的时间和空间来哺乳和照顾新生儿,这对于母婴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这些特殊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合适的哺乳室和时间安排,以便女职工能够方便地进行哺乳。此外,还应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确保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受歧视或不公平对待。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提高女职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也有助于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哺乳期间的特殊保护措施是确保女职工权益的重要举措,应得到全面的支持和实施。 结语 哺乳期间的特殊保护措施是确保女职工权益的重要举措。提供合适的哺乳室和时间安排,维护女职工的健康和新生儿的发展。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这些措施不仅提高女职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也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的发展。应全面支持和实施这些特殊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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