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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第25条和第28条的区别?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第25条和第28条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第25条和第28条在保护的人群、执行标的权属依据、标的对象都有所不同。1、条款保护的人群不同第25条条款主要为案外人是否确定是权利人依法行使异议权提供了保障,第28条条款主要是针对金钱债权案件的买受人,属于利害关系人。2、条款判定执行标的权属依据不同第25条条款对执行标的权属的判断,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如果执行标的是不动产、有登记的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根据登记来判断权利人;对没有登记的动产,根据占有情况判断权利人,或者根据相关行政许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等证据来判断权利人。第28条条款并未完全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判断,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或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受人对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3、执行标的对象不同第25条条款除不动产外,还包括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股权等资产都做了相关规定。第28条条款主要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规定。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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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0:2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