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很强,因此,应允许借助招标代理机构来办理。另外,有的支出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购,如果实行分散采购模式,他们就可以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来办理。一般来说,这些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是帮助采购单位组织招、投标等。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制定办法对这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二)公平竞争审查; (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五)行政复议; (六)专项执法检查; (七)执法评议考核; (八)执法案卷评查; (九)法治建设评价;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