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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参议会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释义
    法律分析:参议会是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设立的地方性代议机构。参议会政权的主要特点是:(1)扩大了政权的民主基础。各级参议会不仅有共产党领导,而且还有小资产阶级的党外进步分子,另外还有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即中间派),在人数比例上大致相等,各占1/3。(2)改变了革命政权的性质。"三三制"的参议会政权,是民族统一战线的抗日民主政权。这种政权是赞成抗日、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它是和地主资产阶级的反革命专政有区别的,也和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民主政权有区别。(3)实行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参议会为最高政权机关,政府和法院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边区、县、区实行代议制,每级均设参议会、政府和法院,乡一级实行"议行合一"制,由参议会代行政府职能,不另设行政机构;参议会闭会期间,由选出的常务议员(或称驻会议员)负责参议会日常事务。(4)建立议员竞选制并扩大了选举范围。除反动分子和汉奸外,所有抗日爱国的各个阶层的人士,凡年满18周岁,不分阶级、民族、男女、信仰、党派、文化程度,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参议会议员通过竞选产生。边区参议员任期3年,县(市)议员任期2年,乡市议员任期1年。边区参议会会议每年1次,县(市)每半年1次,乡市两个月1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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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