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重大事故由什么或者国务 |
释义 | 特别重大事故详情如下: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法规】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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