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级应急响应标准 |
释义 | 四级应急响应标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来进行划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下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对应不同的决策主体。 一级应急响应,对应国家级别,一级属于最高响应级别,决策主体和流程为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 二级应急响应,对应的决策主体为省指挥部,其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 三级应急响应,对应的决策主体为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四级应急响应,对应区县级别的决策主体,比如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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