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即增值税即征即退;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其增值税,再将已经征收的全部或者部分增值税税款退换给纳税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