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议的;(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等紧急事件或发生重大事故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 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的;(四)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