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产中一般采取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如下: 1、不同清洁作业区的人员不得相互串岗,只能从高清洁区到 低清洁区;不同清洁区所有的工器具不能交叉使用;加工工艺流程的设备不能造成交叉污染; 2、物流流向要按工艺流程图; 3、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在加工、包装、贮存的过程中 要严格分离,防止原料、污染物与成品一起堆放,造成交叉污染; 4、车间废水排放应按清洁区、一般作业区、污水处理的流程排放,并且废水直接排入水沟中,不能造成地面积水; 5、加工用水的水龙头的水管不能直接接触地面,不用时应将水龙头放在水管架上。水龙头不能进入低于水边缘的水槽中。直接用于洗涤的软水管,使用完毕应卷起离地面放置。冲洗地面、墙壁或设备时,防止污水溢溅污染食品及食品接触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