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的法人企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以下组织机构 1.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9)对 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 代理 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