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阳台的公共下水管道是公共的设施,如果还在保修期之内,应该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对业主家所造成的损失,开发商也应进行赔偿。如果已经超过了保修期,因为属于公共的设施,出现漏水,应该由物业公司进行维修,相应的损失也可以通过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物业公司可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这本身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一旦有一些公共的设施保修期满后,对于公共的部位包括设施设备等等,所有的维修费用或者更换费用,可以动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