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被迫解除通知书送到就可以走了吗
释义
    法律分析:
    是的。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只需“试用期内提前3天,非试用期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时间到了,即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可反对。第二,普通的辞职。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观点,是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但由于用人单位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被迫辞职(也称: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被迫解除)的,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被迫辞职,可以立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1)需要离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为方便举证,应当采取书面方式“送达”用人单位,常用的方法是使用EMS邮寄,且用人单位签收了;(2)被迫辞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最常见的是“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其次是“不提供劳动条件”,以及“不缴纳社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2 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