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意外险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人身意外保险成立至少包含三个条件: 1、有客观的事故发生,而且是不可预料、不可控制、非受害者所愿的; 2、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所遭受的伤害是客观的、看得见的; 3、意外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是伤害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的直接原因或者说是近因。 一、保险合同可以更改吗? 保险合同可以变更。 1、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2、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 3、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人生意外死亡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所谓意外死亡是指猛烈的、意外的、可以看得见的受伤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如人们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应属于意外事故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目前,纽西兰有数家保险公司有此类险种。其特点一般是交费少,保障高。 三、哪些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应该具备三个要素:1、非本意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可以预见到,但在客观上无法抗拒或在技术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事故;2、外来原因,指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疾病所致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3、突然发生的。即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职业病虽然是外来致害物质对人体的侵害,但由于伤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不属于意外事故。 法律依据:《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索赔注意事项,指导相关当事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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