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资信证明; 5、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7、《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8、委托代理人提出设置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9、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为: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