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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已经做账的发票对方却作废了
释义
    《国税发〔〕156号文件》规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和处理方式。销售方在开票当月发现错误或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可即时作废。同时,购买方需关注作废条件,如退回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和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不符等。对于当场取得的发票,应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对事后取得的发票,应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法律分析
    已经作废的不能恢复,能够再次开一张发票。国税发〔〕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关注。对当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对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拓展延伸
    账务处理出现问题:已做账发票遭对方作废
    当发票已经完成了账务处理,并且被认可为有效的时候,突然遭到对方的作废,这对于账务处理方来说无疑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账务记录的混乱和不准确,同时也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账务处理方需要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作废的原因,并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建立起完善的发票管理和审查机制,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结语
    在处理发票作废问题时,及时沟通和协商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同时,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和审查机制可以有效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四条 【涉外票据及其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六条 【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八条 【票据行为的准据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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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7 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