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转售电费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税收政策 |
释义 |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转售水的物业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均按照征收率为3%来进行处理增值税。物业公司转售电费和转售水的处理截然不同,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全额计税而非差额,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企业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一般计税方法可以实现税额的传递,不至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转售,抵扣链条就中断了,它向电力公司支付的电费将全部作为成本,向对方收取的代垫费用要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销项税额,对方也只能凭票抵扣3%的税额,国家将重复征税。针对这个问题,安徽税局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场所出租方、经营场所物业管理单位向供电企业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问题,提出了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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