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检讨书怎么写 |
释义 | 申请对陈取保候审,理由是陈患有多种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用药和照顾。陈案发前后能够配合调查,对社会没有危险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变更刑事,对陈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 申请人:女汉族15年1月3日出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身份证号: 电话: 手机: 被申请人:陈、男、19年月3日出生,系申请人之夫。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申请事项:对陈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200年月2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陈刑事拘留,后被。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申请人及陈本人均向贵院提出了对取保候审但未得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与收押:……(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看守所留所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入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申请人认为,陈目前的情况明显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与收押、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陈案发前曾于2007年5月、6月两次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双眼视网膜色素变异,双眼视物不清已经2年多,在家里生活起居都难以自理,并且需要长期不间断用药;而且,陈还患有双眼老年性白内障、糖尿病、原发型高血压病、痛风、高脂血症,也需要长期用药和照顾。(上述情况均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已经提交)同时,陈在被羁押,仍然继续不间断的用药,在羁押场所的生活起居均需要扶助。 案发前后陈也能够配合检查机关说明情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变更刑事,对陈取保候审。 为此,申请人及自愿为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结语 尊敬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和《看守所留所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陈患有多种严重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与收押、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陈在案发前后积极配合调查,未发生社会危险性。特此申请变更刑事措施,对陈取保候审。申请人及自愿为的担保人将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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