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康复治疗政策及流程 |
释义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被评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其他待遇。工伤康复申请条件包括参加工伤保险且需要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流程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康复期间工伤职工需继续参保缴费。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他们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他们将停发原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工伤康复申请条件 1、已参加工伤保险且被认定为工伤,伤病情相对稳定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2、已参加工伤保险且工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等级为1~10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3、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老工伤人员,所在单位仍参加工伤保险,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等级为1~10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4、关闭、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等级为1~10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5、未实行工伤统筹前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统筹后参加工伤保险且尚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也没有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和退休人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6、对事业单位、法院、其他机关委托参照工伤保险有关标准对受伤人员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的。 二、康复治疗申请流程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携带相关材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提出申请。或者到社保保障各分局提出申请。 2、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3、经参保地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的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补充说明: 1、康复对象进行首次职业康复终结后一年内,不能再申请职业康复。 2、所有治疗期间工伤职工须在原单位正常参保缴费。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可以适当延长,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则需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将停发原待遇,并享受伤残待遇。对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若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治疗,需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并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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