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怎么算 |
释义 | 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农产品的成本=买价-进项税额=买价-买价×13%=买价×(1-13%),所以买价=成本/(1-13%),如果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损失,要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成本/(1-13%)×13%。 因为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是免税的,但是为了鼓励企业购买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规定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上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进项税额=买价×13%,农产品的成本=买价-进项税额=买价-买价×13%=买价×(1-13%),所以买价=成本/(1-13%),如果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损失,要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成本/(1-13%)×13%。购进农产品时的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支付的农产品购价的13%)。物资采购(或原材料)。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出售时的税金的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售价的17%)。主营业务收入(售价)。若出售时未分价、税,是价、税合计的含税价款,应将含税价折算为不含税价,公式为:不税价=含税价/(1+17)%。 以下情形需要进项税转出 1、购入材料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与增值税生产经营无关的;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3、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4、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 5、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6、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方式 (一)以票抵税 采购成本×税率 (二)计算抵税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农产品采购成本÷(1_10%或9%)×10%或9%计算。 注意:若农产品领用之前就发生进项税额转出,不考虑加扣1%问题。 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确定该进项项税额的)的计算方式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利用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式 (一)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二)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的(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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