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对入境来浙返浙人员实施“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管理措施。 2、对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高风险区人员暂缓返绍,确需来返要提前2天报备行程,返回携带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查验健康码、行程卡,抵达后进行落地检,按要求进行7天居家隔离; 3、对国内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等,实施3天日常健康监测。 低风险区人员暂缓返绍,确需返回的要报备行程,返回时携带48小时核酸证明,抵达后进行落地检,实行3天日常健康监测。 4、省外来绍需在第一入绍口进行“落地检”,入绍后的前三天落实“三天三检”,每次核酸检测时间间隔大于24h,后续落实我市常态化核酸检测。 常态化防控区人员来返要提前报备行程,返回携带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健康码、行程卡,抵达后进行落地检,省外来返人员要进行3天3检,后续进行常态化核酸检测。 5、如省外出现社会面阳性感染者,但尚未划定风险地区的,经专家研判后,将临时对该阳性感染者的居住地、活动地、工作地等参照高风险区进行管理;对阳性感染者所在的县(市、区)参照低风险区进行管理。待当地划分并公布风险区后及时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