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婚时,宅基地是不可以分割的。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夫妻双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为 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但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仅包括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申请获取的 宅基地使用权 ,因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故宅基地使用权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离婚时,该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分割的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子,双方谁得到了房子就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如果宅基地具有 宅基地使用证 ,宅基地上盖房屋具有相应产权证的,离婚时双方可以对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分割,但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不能随意转让,根据房随地走原则,房屋也不能随意转让。 因此,若夫妻一方并非本村村民,则不能获得宅基地及上盖房屋的产权,但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