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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刑诉过程中辨认的混杂数量
释义
    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可以让辨认人通过辨认以确定某些案件的事实。
    在具体的辨认过程中,不仅要遵守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对于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这一要求还有明确的数量上的要求。
    对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这一要求,在具体辨认程序中有以下4个规定:
    1、人员7混1;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
    2、物品5混1;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3、照片10混1;
    对犯罪嫌疑人和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
    4、具有独一性的数量不做要求。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在辨认的过程中,对人员的辨认、物品的辨认以及照片的辨认分别作出明确的数量上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包括在辨认之前的提示和辨认过程中的暗示,都是在辨认过程中应该避免和禁止的现象。不管是五混一或者十混一,通过辨认程序准确落实与案件相关的因素,这是辨认程序应有的本意。因此在对于某些不适于或者不可能有相似陪衬物的情况下,对有关数量不做规定也是尊重事实的表现,因为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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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5:1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