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仲裁记录不会记录到劳动者人事档案中。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不会记入档案,也不会影响就业。 如果想要查劳动仲裁记录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仲裁委员会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查询。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客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一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 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括: 立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评议记录、结案审批表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四条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