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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业金不领就作废
释义
    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效期限为60日,超过60日不去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
    一、离职后失业金怎么领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单位持失业人员档案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再下一步的办理过程中会用到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等资料。根据《失业保险条理》规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交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具备以上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待遇终止
    (1)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档案代管机构,为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委托档案代理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申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再次失业人员怎样计算缴费年限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指从办理申领手续当天起至对应月份的前一天。失业人员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的,可再次申领。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又再次失业,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三、失业补助金在卡里取不出来是怎么回事
    失业补助金是保险公司对缴纳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的补贴。办理和领取失业金的办法:1、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告知本人;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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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2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