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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行使
释义
    1、我们说的履行是全面、适当的履行,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如果履行不适当,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而且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仅仅使得对方的请求延期。在对方当事人未对待给付之前,抗辩权人的债务即使已届清偿期而没有清偿,抗辩权人也不承当违约责任。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一、抗辩权与否认权的含义区别是什么?
    抗辩权与否认权的含义区别如下:
    1、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
    2、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消灭的抗辩;
    3、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4、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二、行使保理债务人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债务人抗辩权的条件:(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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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6:3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