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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无父无母的儿童该怎么办
释义
    如果收养的对象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此处的“公告”,意味着满公告日期后收养关系合法化。需要用到的材料:(1 )父母死亡证明(2) 收养人情况证明(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4)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5) 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6) 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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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22:0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