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下室有产权和无产权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目前的住宅楼地下室主要分以下几类:最多的情况是作为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到业主头上。任何单一业主都不能自行对地下室进行租售,地下室的管理权归社区的业主委员会所有。 二为具有单独产权或与房屋共同具有一个产权证的地下室,此类地下室产权归业主所有,业主可以任意出租地下室,具有单独产权证的地下室还可作为常规住宅进行买卖。 三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但作为公共设施,为保证其使用功能故不能任意租售。 一、小区地下车是人防工程能卖吗 车位归属问题,开发商和业主之间一直纠纷较多。为减少争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就此作了相应规定。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规定仍没有完全明晰车位归属问题,对于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改建成的车库这类特殊问题无法直接作出判定。尽管《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没有对小区人防工程的产权作出明确界定,但笔者个人认为,无论依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还是依据法理分析,小区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国家所有。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以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防资产作为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产权性质应为国家所有。尽管人防工程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但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等政策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属于国家在城市建设中,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考虑,对开发商附加的住宅开发中必须承担的法定强制性、公益性义务,与国家直接用财政资金修建具有相同意义,国家是否出资不应影响产权归国家所有。 从法理分析的角度来看,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所有权的取得包括生产、孳息、转让、继承、遗赠、遗失物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取得、添附及国有化和征收等方式。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一般理论,通过生产的方式创造出新的所有权,生产者当然原始取得所有权,但人防工程属于与国防安全、群众生命安全等公共利益高度密切相关的财产,其在遵循民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同时,也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国家利益保护等公法优先原则,对人防工程其产权归属的判定,不应仅从一般追逐短期经济利益的纯私法视角进行考量。如果确定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由国家予以保留,则人防工程在战时危险时期就能够由国家直接以所有人的地位进行管理使用,而无需通过任何征收或征用的繁琐途径,无疑将是最有利于保障国防安全这一目的的。 二、一般来说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吗 不一定。人防工程往往是设置在地下室,但地下室不一定就是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都与常规的地下室不同,如人防工程中会有防火、防烟等设施,验收有专门的验收部门,且其结构规范也和非人防的工程有区别。具体区别如下: 1、用途不一样 普通地下室是为稳定地下建筑物或实现某种用途而建的。 防空专地下室是根据属人防工程防护要求专门设计的。 2、结构不一样 人防地下室结构密闭,有滤毒通风设备有“三防”设施的人防工程还能防止毒剂、放射性和生物战剂污染空气的危害,保障待掩蔽人员对清洁空气和进出人防工程的需求 普通地下室只有通风和防火结构。 3、防震效果不一样 人防工程有很好的防震效果,可减轻或避免内部人员受到地震的伤害。 地下室是根据整体建筑需要设定的防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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