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何理解保证能力 保证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能力,保证人除需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这种一般的权利能力外,尚需特殊的条件方可为保证行为,并非任何民事主体都可以充当保证人。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著作把保证能力理解为一种行为能力,这是不恰当的,因为如果此为行为能力的话,则无保证能力的民事主体(如国家机关)完全可以通过代理制度来进行自己的保证行为。 哪些人可以作为保证人 现依据《担保法》及相关规定,分析如下: (一)国家机关为公务而设立,因此原则上无保证能力,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担保法》第8条)值得注意的是,由计划经济体制残留下来的某些国家机关既是管理部门,又是经营者,有一定的营业收入,如号称计划经济最后堡垒的铁道部门、邮政部门,是否可以担任保证人呢从字面理解当然不行,但从实务角度看此类机关充当保证人的情况不少,不宜一律认定无效,至少应允许其以国家拨款以外的财产进行保证行为。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9条)。公益乃不特定之多数人的利益,法律为防止减损公益财产故限制其权利能力。但对于一些已经独立核算、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担保法解释》16条)。 (三)公司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理解上有分歧,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均对公司的保证能力进行限制,如台湾公司法规定除专门经营保证业务的公司外,不得为任何保证人。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60条规定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提供担保,因此公司也不具备保证能力。但实际上,我国立法并没有禁止公司的保证能力,而只是禁止董事或经理绕过董事会任意处分公司财产。因此,公司可以作为保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