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养孩子能否考虑艾滋病患者? |
释义 | 收养人不能患有精神疾病和传染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精神障碍,以及鼠疫、霍乱等传染病。对于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的人,在发病期或传染期内,收养应暂缓进行。 法律分析 不可以。收养人应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有精神障碍的疾病;传染病包括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登革热等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等丙类传染病。对患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或者对患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收养入应当暂缓收养。 拓展延伸 领养孩子的艾滋病患者:权益保障与社会责任 在考虑领养孩子时,是否应该将艾滋病患者纳入考虑范围,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这个问题涉及到对艾滋病患者的权益保障以及社会的责任。一方面,艾滋病患者也有权利拥有一个家庭和孩子,他们应该享有平等的领养权。另一方面,领养孩子需要确保孩子的健康和福祉,因此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咨询,以确保艾滋病患者有能力提供适当的照顾和支持。同时,社会也应该承担起责任,提供艾滋病患者和他们领养的孩子所需的支持和资源,以确保他们能够建立一个健康、幸福的家庭。因此,我们需要综合考虑艾滋病患者的权益保障和社会责任,制定合适的政策和措施,为他们提供公平的领养机会,并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结语 领养孩子的艾滋病患者:权益保障与社会责任。艾滋病患者也应享有平等的领养权,但领养过程中需要全面评估和咨询,以确保孩子的健康和福祉。社会应提供艾滋病患者和孩子所需的支持和资源,确保建立健康、幸福的家庭。综合考虑艾滋病患者的权益保障和社会责任,制定合适的政策和措施,保护孩子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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